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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金融业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站 | 作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日期:2015年9月14日 | 浏览9387 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精神,促进金融和科技的深层次融合,强化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联动,完善促进广东创新驱动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信用环境
    ——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科技等部门的基础信息,在省、市两级搭建统一、完备、全覆盖和一体化的公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集成、使用和共享,为全面记载和广泛应用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载体。
    ——针对科技企业的特点,引导信用评级机构主动对接科技专业评估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将科技企业的信用报告应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政府管理事务。研究制定综合性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引导科技企业珍惜自身的诚信记录。根据科技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科技企业以优惠条件给予金融支持。
    ——支持科技园区、创客空间设立诚信记录“红黑榜”,将归集到的企业和创业者的守信和失信记录予以公布,建立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公示制度。在科技园区和创客空间内布设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便于创业者查询个人信用记录。
    二、综合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引导信贷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配置
    ——合理设置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参数,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信贷投入。
    ——发挥再贴现支持结构调整的作用,合理调整再贴现额度,对科技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适当安排再贴现专项额度,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增加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投放。
    ——合理配置支小再贷款额度,适当向科技信贷投放力度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倾斜,支持其进一步扩大小微科技企业的信贷投放。
    ——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合格信贷资产抵押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小、支农再贷款,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专项用于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加强对小微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
    ——强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信贷提示、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多种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要求,加大对现代科技产业体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及地方重大科技专项等的信贷支持力度。
    ——做好科技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探索开展科技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建立有效运用评估信息的工作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
    三、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科技金融综合服务水平
    ——引导金融机构针对广东重点培育和发展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不同特点和金融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强化对重点科技领域的金融服务。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驻粤分支机构,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资源集聚区域设立专门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对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接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有关申请,予以优先受理和审核。
    ——建立适应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贷款审批机制,通过建立科技贷款绿色通道等方式,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借助科技专家咨询服务平台,利用信息科技技术提升信贷评审专业化水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科技企业的自主核心技术、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研发项目。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并购贷款和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实施行业并购和重组,为科技企业做大做强提供融资支持。
    ——针对科技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和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综合运用贷款、票据承兑、保理等业务模式,推广围绕核心科技企业、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供应链融资模式,满足科技企业研发、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加强合作,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信息交流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探索投贷联动的业务创新模式。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业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和完善科技贷款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运用保险保障手段促进科技信贷业务拓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融资和资金托管服务,做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并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区域、投资比例等进行动态跟踪。
    ——加大支付清算系统推广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依托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搭建安全、高效的网上支付服务平台,加快拓展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强化在线支付功能,为全省各行业实施“互联网+”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四、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宽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鼓励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区域集优”模式发行集合票据。
    ——鼓励银行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通过完善信用增进机制、偿债保障机制等结构设计,提升债项评级,帮助科技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运用征信管理、账户管理、外汇管理等手段,配合做好后备上市公司的培育工作,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和自主创新能力、资信条件好的科技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扩大股权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省内产权交易平台向科技企业提供并购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借助产权交易平台开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交易业务。
    ——创新与股权众筹发展相适应的支付、征信和外汇服务,支持广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股权众筹平台。推动商业银行为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托管服务,引导股权众筹实现平台账户与客户账户分离,促进股权众筹规范发展。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以支持科技创新为定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为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综合运用境内外市场融资,提高科技企业融资效率
    ——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使用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便利企业在对外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帮助科技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
    ——鼓励境外机构以人民币直接投资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对广东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重点科技产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科技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股票,募集人民币资金用于科技企业经营和发展。
    ——依托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探索通过跨境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境外人民币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境外同业的业务合作,共同开发跨境人民币结算组合型金融创新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贸易融资服务。
    ——推进跨境人民币信贷融资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信贷以及通过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提供人民币贷款,为科技企业境外投资、承揽境外工程及相关配套设备输出等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为科技企业从事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为大型科技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
    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科技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
    ——深入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效率,为科技企业开展国际业务提供良好的外汇服务环境。
    ——简化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支持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外汇贷款、买方信贷、履约保函、出口信用证、对外担保等方式,满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引进境外成套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外汇信贷和贸易融资需求。
    ——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海外分支机构多的科技企业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允许企业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分别集中运营管理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货物贸易轧差净额结算,集中调配境内成员企业尚未使用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支持从事科技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允许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办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降低企业汇兑损失,满足企业灵活使用本外币资金的真实性需求。
    ——完善科技企业境外上市的外汇管理和服务,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
    七、建立健全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对接机制,强化金融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合力
    ——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对金融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与地方政府科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税务和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强化金融、科技、财税等方面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合力。
    ——推动金融学会、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加强与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在金融领域与科技领域的组织协调职能,联合开展政策宣讲、专题培训和融资推介等活动,搭建金融与科技融合的对接平台。


责任编辑:阳江中支货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