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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11月4日 | 浏览5800 次]

    为规范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议事程序,实行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据《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订本规则。
    一、理事会职责和权利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会员退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运作;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会议应由协会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签署《授权委托书》(附1),书面委托本单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分管领导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委托书应于理事会召开前交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对委托书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同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监事和秘书长为理事会列席人,对会议决议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理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提议时,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以信函、邮件、传真、电报等形式,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不含会议当日)书面通知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必须明确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等,并配发与议题相关的文件文本。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协会秘书长提出,重大议题应提交协会会长审核,凡会议通知未列明议题不得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理事会议事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对议题事实清楚、内容简单的事项,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报协会会长审批后,可采取签报方式进行。
    (三)理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到会理事或理事授权代表应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签到表处签到。
    (四)理事会议事应充分民主,各理事或理事授权代表要围绕议题公开讨论、提问和辩论,对需要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票选举及表决办法》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五)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持反对或弃权态度和未到会的理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决议。
    (六)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后向协会全体会员公告。理事会决议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2.应到会人数、实到人数、授权代理人数;
    3.会议的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性说明;
    4.会议审议议题的提案人、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
    5.如应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6.其他应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四、其他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的职责是:
    1.监督理事会依照国家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审议有关事项;
    2.听取会议情况,但不参与议事和表决;
    3.对理事会审议事项程序和决议有异议的,可在会后一周内形成书面意见送理事会复议。
    (二)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规、协会《章程》执行。
    (三)本规则由会员大会决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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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