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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盗刷214万元金饰 卡主银行商户连环告】
[来源:本站 | 作者:新快报 [[微博] | 日期:2013年12月20日 | 浏览1490 次]

新快报 [微博] 2013-12-20 07:09

[摘要]去年,一宗“克隆卡”疯狂盗刷214万元的黄金首饰案,经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卡主和发卡行,分别承担30%和70%。


■目前已有部分银行意识到磁条银行卡存在的风险,已陆续对存户免费更换这种防盗性能较高的IC卡。

去年,一宗“克隆卡”疯狂盗刷214万元的黄金首饰案,经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卡主和发卡行,分别承担30%和70%。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此案本应到此结束,但随着发卡行向“中国银联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判”申请,本案一下子又变得错综复杂,最终导致收单行兴业银行将自己昔日的合作伙伴告上了法庭。

伪卡顺利狂刷200余万金饰

2012年7月30日16时12分许,持有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农信社)借记卡的卡主邓某正在深圳,其借记卡就在自己身上的情况下,却连续收到两条刷卡短信通知,两次共消费214.63万元。发现被盗刷后,邓某16时18分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17时15分又分别向深圳警方和陆丰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邓某于当晚要求陆丰农信社提供被盗刷消费的公司账号,并立即停止支付该笔214.63万元被盗刷款,而农信社截至7月31日中午才提供账户,但此时该账号款项已于当天上午按照银行操作规程结算划拨,造成陆丰警方无法及时冻结被盗刷的款项。在陆丰警方随后对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也没有认定深圳市金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金地珠宝)在该案中的过错以及金地珠宝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发卡行和卡主比例各担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使用银行卡消费和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作为金融机构,农信社负有谨慎审查和甄别银行卡的义务,其接受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对银行卡款项被盗刷消费负主要的过错责任;持卡人邓某负有谨慎保障密码安全的义务,银行卡密码是由其设置,他人无从得知,邓某应为其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卡中款项被盗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持卡人邓某负30%的损失;发卡行陆丰农信社承担盗刷款项70%共计150.241万元损失。

“银联”裁判兴业银行担责

一审判决之后,陆丰农信社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按理说,此案应该就此画上了句号。但出人意料的是,农信社主管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出面,与此次盗刷交易的收单银行,即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下称:兴业银行)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150.241万元的损失,这一要求遭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拒绝。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省联社于2012年11月26日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联)内部机构“中国银联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判。银联裁判认为:收银员在核对交易金额以及凭证上打印的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发卡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单商户在受理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则条款的行为,因此银联的裁判结果推翻了一审法院判决由“发卡行陆丰农信社承担盗刷案150余万损失”的判决,改为由收单行兴业银行承担损失的请求。

今年2月27日,银联从兴业银行清算备用金账户中,将150余万元划拨给省信社。3月9日,兴业银行向银联提出申诉,认为裁判结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要求改判省信社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但银联最终驳回了兴业银行申诉申请。

银行:商户未履行核对交易凭证签字

新快报记者就此事联系采访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在给本报记者发来的回复中强调:本案中银联根据调取的交易录像,认定金地珠宝在受理涉案交易中,存在“未审卡及未核实签名”的违反规则行为。我行认为,商户未履行核对交易凭证的签字与银行卡签名条的签字一致性的检核义务,该义务不因为卡片的真伪而转移。同时,协议中也不存在要求商户对到达交易现场的卡片核对的签字必须与真实持卡人持有的卡片签字一致的不合理要求。

因此,如商户受理过程中完成了该检核义务,则依据银行卡行业伪卡损失承担规则与商户协议,该损失将不会要求商户承担。

商户:光靠眼睛能辨出卡的真伪?

兴业银行被银联裁判承担70%的责任,在申诉又被驳回的情况下,以“卡主邓某与涉案的伪卡持卡人陈明生,在交易签购单的签名明显不符”为由,将自己昔日的合作伙伴金地珠宝告上法庭,要求金地珠宝承担150余万元的损失。

金地珠宝新闻发言人吴杨认为,银行卡刷卡交易能否成功,最关键的是银行系统能否识别这张卡的真伪。既然银行系统都已经通过了该卡的验证,反馈的信息确认伪卡可以交易,且伪卡持卡人输入的密码也正确无误,其余的审查核对就不应该是POS机使用商户能够做到的,而伪卡持卡人在交易签购单上的签名,肯定是与卡背后的签名一致。

吴杨对记者表示:“连银行系统都能通过的审验,作为POS机的使用商户的收银员,光靠一双眼睛就能辨别出卡的真伪?伪卡就是伪卡,伪卡持有人的签名肯定与真卡卡主的签名不一致,除非兴业银行能提前将真卡卡主的签名告知商户,否则商户首先在该卡通过银行系统的审验之后,经核对卡背面的签名与交易签购单上签名相符,即完成交易。银行系统居然能把伪卡当作真卡验证并通过,明显存在漏洞,责任理应由银行方面承担一切的后果。”

律师:银联裁判角色存争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岩冰,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联的裁判是很不合理的。”他说:首先,银联的裁判与法院的判决有冲突。其次是银联裁判认为,此案主要是作为收单行的兴业银行没有尽到相关的审查义务造成的,而排除了发卡银行陆丰农信社本身系统存在的漏洞,以及安全保障的义务。

齐律师认为,银联在此案中的角色十分尴尬的。银联既是行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是规则的制定者,同时又是一个中间结算系统的建设者,而实际上在发卡行的系统以及收单系统之间出现了问题,银联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又是裁判者,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在本案中明显存在争议,银联作为中间结算方,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对这个行业监管的角色,银联只是与银行平等的一个合作主体,其裁判的结果更不应作为兴业银行状告商户的依据和理由。

建议:升级系统提高风险防范措施

新快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兴业银行状告POS机使用商户一案,除金地珠宝作为第一被告外,还有包括省联社、陆丰农信社、银联共四家单位一同告上法庭。兴业银行在起诉书中称:包括兴业银行在内的这几家单位,实际上是中国银行卡刷卡交易的一个完整链条,而他们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不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

律师齐岩冰认为:银行包括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政策,对目前银行所有的系统进行升级,提高风险防范措施才是解决伪卡盗刷的根本。新快报记者采访时中了解到,目前已有部分银行推出了IC芯片的银行卡。

从理论上说,该种IC芯片卡的账户信息暂时还不容易被复制,但其制作成本相对目前广泛使用的磁条银行卡略高,这使各银行在推广使用IC芯片卡上并不积极。

此案胜负或影响大部分商户

这起由伪卡盗刷200多万元黄金首饰所引起的银行状告POS机使用商户的诉讼案件,引起了社会高度的关注。记者随机采访了罗湖区水贝珠宝城的POS使用商户,几乎百分百的商户认为,这起兴业银行状告POS使用商户的官司,假如法院真的判商户承担伪卡盗刷的责任,将对所有的使用商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这一风险,大部分的商户肯定会把POS机推掉,从而规避这类风险。

在水贝珠宝城做水晶生意的林先生对记者说:“包括所有的POS机使用商户而言,99.9%都是以刷卡能否通过银行的审验,作为是否交易的唯一标准,银行系统通过了审验,就意味着这张卡没有问题,如果卡上签字与交易单上签字没有太大的出入,即视为银行已授权交易成功。假如这起官司以商户败诉告终,我们肯定会终止使用POS机。”

(新快报)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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