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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程序规则
[来源:阳江金融消协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4年2月24日 | 浏览5557 次]

 

                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程序,促进金融消费纠纷合理解决,根据《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均视为遵守本调解规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条 申请。对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受理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应书面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条 受理。调解委员会审核《人民调解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征求另一方当事人意见,对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的案件向申请人发出《人民调解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的案件向申请人发出《人民调解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 第三人对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或与调解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调解或由调解委员会通知其参加调解。

    第三章 人民调解程序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视案件复杂程度确定独任调解员或3名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工作组依法履行调解职责。组成调解工作组的,还应指定1名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
    第七条 调解前通知。独任调解员或调解工作组开展调解前应向当事人发出《人民调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具体调解人员、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调解终结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当向独任调解员或调解工作组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调解方式。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独任调解员或调解小组可以在充分考虑案情、当事人意愿以及解决纠纷需要的情况下,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
    (二)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要求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
    (四)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和意见。
    具体调解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约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谈话作情况记录;
    (二)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与凭证;
    (三)查阅与纠纷争议有关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四)征询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意向或方案;
    (五)征得当事人同意聘请有关专家或机构提供咨询或鉴定;
    (六)综合各种因素拟定争议解决方案;
    (七)主持调解会议,开展现场调解,向当事各方宣布调解方案,见证调解协议的签署。
    第十条 现场调解。现场调解由独任调解员或首席调解员主持,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宣读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询问对证据是否有异议,有异议提出理由加以说明。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结合情况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引导,消除对立情绪,拉进双方意见的距离,促使达成协议。现场调解应当制作《现场调解工作笔录》。
    第十一条 调解回避。
    调解员认为自己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矛盾纠纷公正处理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和记录员有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的,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调换调解员或记录人员。
    第十二条 调解工作应在《调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 个工作日结束。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经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延长10 个工作日。需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的,鉴定、认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解时限。

    第四章  调解终结和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发生以下六种情形应当终结,由独任调解员或调解工作组发出《人民调解终结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调解涉及技术性问题需要向专家咨询或专业机构鉴定的,当事人不同意或拒付相关费用的;
    (二)调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移交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处理的;
    (三)调解期限届满或经延长后,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当事人拒绝接收人民调解协议书的;
    (五)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被申请人要求终止调解的;
    (六)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四条 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盖人民调解委员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调解协议具备民事合同性质,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在协议生效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六条 调解结果回访。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实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调解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