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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三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8年4月2日 | 浏览3923 次]


 

临时身份证办银行卡业务被拒案

案情简介

    市民称其到某银行3号窗口办理开户手续,被银行工作人员以临时身份证不能开户为由拒绝办理开户业务,市民认为不合理。要求银行人员尽快为其办理开户。

协会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该行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经查实,该市民在2018年1月18日13时38分到该行持临时身份要求开户,该行柜员当时已向该市民解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 39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 392号)对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具体要求,文件列举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没有包括临时身份证。为此,该行已与人行广州分行进行了多次沟通,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馈正式意见前,暂不受理该市民持临时身份证办理开户业务。

    该行就上述与该市民沟通并解释,市民表示接受,无异议。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因此,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应具有和正式身份证一样的证明效力。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规定:“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从前后规定看,前者明确指出有效证件包含“临时身份证”,后者则未明示“临时身份证”属有效证件,该银行据此认为,人民银行在新规定中否定了临时身份证的证明效力。

    就此问题,人民银行某分行支付部门请示了总行后答复:

    临时身份证也属于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用于开户,但开立的账户使用期间须在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内。除了紧急情况外,商业银行应该引导客户使用正式身份证开户。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该通知本身并未否定临时身份证的证明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以诚实之理、秉承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对于持有依法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利是身份证件的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商业银行不应简单予以拒绝;如临时身份证明无法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应通过其他辅助方式进行验证和身份识别。

案例启示

    本案因某银行对人民银行政策理解错误引起。

    1.金融监管部门在指定出台监管规定时,应注意内容表述的前后一致性,并及时做好向社会大众和金融机构解读及培训等工作,避免产生误读。就金融机构而言,应及时准确理解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疑惑时,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沟通,确保任一相关政策都能得到准确执行。

    2.作为金融机构应把握好内部风险控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充分考虑金融服务的合理性及便利性,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金融消费者应当主动学习、掌握相关金融知识和政策法规,避免进行相关金融服务时受限。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