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 正文
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四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8年4月2日 | 浏览3611 次]

银行员工夸大收益误导客户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案


案情简介

    市民称其于2012年到某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在被银行工作人员及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推销保险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份某保险理财产品,金额为2万元。当时没有签任何合同,只有一份收据,几天后在市民的要求下才提供了保险单。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市民解释保险的实际性质和内容,只口头保证该产品有6%的理财收益。现该市民要求退保,发现收益只有1700多元,并不是当时承诺的6%收益。市民认为不合理。

协会处理过程

    该保险公司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经查实,该公司已将该市民提出的退保收益不合理的情况转为急案特办,经与该市民解释,该市民与该公司达成共识,按照当年的定期利率计提收益,该市民同意并做退保处理。该市民表示接受,无异议。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本案中,金融机构在开展保险代销业务时,未如实向消费者披露保险理财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并虚假承诺、夸大不实收益,导致消费者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未能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购买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此同时,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洽谈中,未能充分认识、理解相应金融产品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自身遭受利息损失。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在营销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时,主动、规范地向消费者披露金融产品属性、特点和风险程度,并根据服务对象的年龄及文化层次,以准确、简短、明了的方式向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让消费者能完全清楚地了解到相应的金融产品。同时,可以对易引起营销纠纷的关键环节留存视频记录备查。

    2.金融消费者应主动加强金融知识学习,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知识,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理性消费,杜绝盲目跟风购买、随意消费等金融消费陋习。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了解清楚理财产品的内容,且签字时要慎重。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