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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7年3月2日 | 浏览4624 次]

   

    第一条  为建立区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机制,衡量评估区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总体优劣状况,引导金融产品消费行为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政策和行业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授权组织实施阳江市辖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
    第三条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采取年度评估与日常评估、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全面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
    第四条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指导下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并建立与阳江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共享评估信息。
    第五条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包含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社会环境四个调查评估层面。
    第六条  金融消费者评估包含金融知识、金融技能、金融态度三个层面。
    第七条  金融机构(分别划分为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评估包含内部保护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金融服务普惠性三个层面。
    第八条  金融监管机构评估包含制度环境、组织环境、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四个层面。
    第九条  社会环境评估包含地区诚信度、社会监督、普惠金融三个层面。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估主要采取日常管理、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场评估和集中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发放问卷调查方式获取评估要素。
    第十一条  评估按年度实施,评估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采取百分制,根据评分将评估等级分为“优异”、“良好”、“可接受”和“需改进”四类。
    优异:评估分值在90分(含)以上;
    良好:评估分值70-89分;
    可接受:评估分值60-69分;
    需改进:评估分值在60分(不含)以下。
    具体评估内容和标准详见《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协会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理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