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 正文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7年3月1日 | 浏览4318 次]

   

    第一条 为做好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章程》及《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条 协会会费收取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标准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收支预算”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根据会员单位性质或业务开展情况不同分别收取会费。
    第四条 协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方式确定下一年度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会议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经过出席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会费收取采取一次性缴清方式。协会于上年度第四季度向会员发出下一年度会费交纳通知,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社团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会员应在收到会费交纳通知后3个月内缴清会费。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经营性单位会员因经营亏损或其他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费缓交或减免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可减免或者缓交当年度会费。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规范严谨、程序例规、民主透明、厉行节约的原则,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
    2. 协会费用开支实行事前审批,凭票据实报销制度。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协会2000元(含本数)以下的支出由协会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协会会长审批。
    3.协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会计账册。
    4.协会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章程》、《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主要包括协会办公及人员支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支出、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置支出等
    第八条 会费的监督。
    l.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监事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2.协会组织第三方财务审计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3.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协会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6年6月29日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