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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7年8月10日 | 浏览3963 次]

 

信用卡按时还款却产生不良记录案

 

案情简介


    市民称其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于5月4日已还款,5月8日收到催款通知,刷卡却被提示信用不良,无法刷卡。市民要求该银行为其查明为何会产生不良记录?同时要求销卡并还原信用记录。

 

处理情况


    银行接到案件后,经核实,该市民于2006年5月18日在该行申领了一张准贷记卡,从2012年开始,持卡人出现多次超期偿还,其中超过2个月偿还的共13次(已形成关注,人行征信系统会显示逾期2期记录),超过3个月偿还的共1次(已形成关注,人行征信系统会显示逾期3期记录),超过4个月偿还的共2次(已形成不良),该卡每次逾期超2个月偿还银行系统会自动锁卡,但每次还清全部拖欠本息后银行系统会自动解锁,卡会照常使用。一直以来该市民均是如此使用,该行也没有人工操作对该卡进行上锁,该卡被锁完全系因持卡人本人长期逾期偿还所致,该市民产生不良记录因为其本人债信观念差违反人行征信相关规定所致。现该准贷记卡已注销。

 

法律分析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商业银行在向征信机构报送不良信息前,应告知消费者。《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本案例中,该卡每次逾期超2个月偿还该行系统会自动锁卡,该市民从2012年期多次逾期偿还,其一直以来均按还清全部拖欠本息后等待银行系统自动解锁卡的形式使用,说明该市民知悉本人多次逾期使用该信用卡,且故意放任这种违约行为多次发生,直至无法刷卡。
    银行对该卡每次逾期超2个月偿还的行为仅进行自动锁卡,但每次还清全部拖欠本息后又自动解锁卡,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启示


    1.金融消费者应树立良好的金融消费习惯,充分珍惜自身的征信记录,而不应明知逾期还款会被锁卡却仍放任逾期行为的发生。
    2.到期还款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人对自己名下的信用卡等负债应及时查询关注,及时还款。
    3.商业银行应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遵守信息采集、报送规则,在向征信系统报送不良信息时应先提醒、告知信息主体。银行之前的默认锁卡、解卡行为让消费者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误解,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