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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五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7年12月14日 | 浏览4082 次]

 

 


 

 

 

商家拒收污渍人民币案

 

 

    案情简介
    李某向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其在某商家处以20元购买游戏币,但该商家工作人员以该纸币有污渍而拒收,且态度恶劣。因此李某认为拒收有污渍的人民币不合理。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投诉件转至市人行货币金银科跟进处理。该科室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经查实,该商家相关负责人称,其属下收银员在事发当日确实存在拒收有污渍人民币的事实,并称拒收有污渍人民币是其商家内部规定。
    经过该科室调解后,该商家相关负责人表示认识到拒收有污渍人民币的错误,并同意以商家的名义通过电话或当面的形式向该市民道歉,并责令该收银员接受培训,改进服务态度。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该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拒收人民币。
    2.《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3.《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人民币对外支付。”该条对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作出定义。
    本案中的人民币虽有污渍,但完整无损,不属于不宜继续流通的人民币。该商家违反规定,设立拒收有污渍人民币这一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法》第二条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应当交予当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案例启示
    1.应加大金融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部分商家缺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认识。未认识到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以及残缺、污损人民币可进行兑换这一规定,应扩大金融知识普及的覆盖面。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人民银行监督商家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加大检查力度,维护人民币信誉。
    3.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行业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