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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8年4月2日 | 浏览3994 次]

 

在车行购车被要求承担刷卡手续费案

案情简介

    市民称其于2017年9月支付119800元在某车行购买一台汽车,其于2017年9月7日、9月9日分别在该商家使用广发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该商家两次共收取其138元手续费(保留收据)。市民曾与商家协商退还手续费无果,现要求该商家退还138元手续费。

协会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投诉件转至中国人民银行阳江中支支付结算科跟进处理。该科室接到案件后,立刻展开调查处理。经核实,该商家当日确实收取该市民138元刷卡手续费。经该科室调解后,该商家已退还所收取的手续费,并表示今后将规范受理银行卡刷卡消费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中支支付结算科已就上述与该市民沟通并进行解释,该市民表示理解,无异议。

法律分析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具有监管权限。

    2.《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第十二条规定:“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第十七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并非收单机构向市民转嫁手续费,而是由于某车行拒绝承担市民的信用卡手续费,将本应由特约商户承担的刷卡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实际属于车行与市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因此该市民可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案例启示

    1.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组织支付机构对支付业务规则和风险进行宣传。此外,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支付机构违规提供支付服务、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金融消费者在日常大宗交易前,应查阅或者咨询与自己消费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防止落入商家的消费陷阱中,必要时,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门投诉,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