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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二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8年4月2日 | 浏览3840 次]

 

客户不满VIP客户插队投诉案

案情简介

    市民表示到某银行办理业务,该银行仅有两个普通服务窗口,银行的VIP客户直接在普通窗口插队办理,影响该窗口排队的人员,市民认为不合理。

协会处理过程

    该行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经查实,该市民于2017年11月30日14时34分该行等候办理业务。当天该行营业厅有两个窗口营业,其中窗口一的业务柜员在办理挂失密码及七笔解冻并销户业务,窗口二的业务柜员在办理一笔VIP客户存款业务,由于窗口一的业务柜员所办业务所需时间较长,而窗口二的业务柜员在办理完存款业务后,经叫号办理了另一VIP客户的存款业务。窗口一的业务柜员向杨先生表示了歉意,并解释是叫号机系统自动对VIP客户进行优先叫号。该行已就上述与该市民沟通并进行解释,且承诺以后会加以改善。

    该市民希望银行增加VIP窗口,经了解,该行已将其中一个普通窗口改为VIP客户窗口了,在普通客户多的情况下可以分流到VIP窗口办理业务,但如果有VIP客户时优先VIP客户办理。该市民表示理解,无异议。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银行虽然与VIP客户之间订立了优先办理业务的服务合同,但根据合同相对性,该优先服务只能在合同相对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其他普通消费者。经营者通过自动叫号机的设置让VIP客户随意插到普通消费者前面优先接受服务的行为,是经营者对普通消费者服务合同的单方面变更,属于合同违约行为。银行通过叫号机自动区分客户的方式,构成了对消费者差别对待、服务歧视。

    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企业,以追求盈利为目的,但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银行要争取大客户,就应当付出成本,增加投入,如设立专门的VIP柜台,而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牺牲普通客户权益的基础上。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