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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四十二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21年8月11日 | 浏览1095 次]

 

消费者陷入电信诈骗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冯先生接到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的来电,电话通知冯先生其女婿因嫖娼被公安局进行拘留处理,需3万元保释金才能保释其女婿。因冯先生年迈80,诈骗分子担心冯先生自行到银行进行转账会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注意,教导冯先生需让朋友陪同办理转账业务,同时需称该名朋友为自己的亲属并不能透露转账资金的真实用途,否则不能保释其女婿。当天下午,冯先生到A银行办理现金转账3万元,汇款后冯先生才告知家属,并确定为诈骗立即与银行联系并作报警处理,该行告知已成功到账,需等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冯先生家属认为该行工作人员在老人汇款时未做出风险提示,银行需承担责任。

 

处理过程

    人行阳江中支收到上述投诉后立即转办A银行。经查实,A银行在冯先生前来办理转账业务时,有3名工作人员均询问过冯先生转账的用途,冯先生告知该行工作人员该笔款项是转给其女婿使用的,并称陪同的摩托车司机为其侄子。该行工作人员再三确认后才为冯先生办理了转账业务。随后,接到冯先生亲属的来电得知冯先生被诈骗了。该行查询到该笔款项已成功到达对方账户无法进行止付,于是引导冯先生亲属进行报警处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就后者而言,具体多指资产安全及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同时,银行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诈骗分子通过“冯先生亲属嫖娼被抓”这一借口骗取冯先生3万元,其行为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已根据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的转账行为作好相应核实工作,冯先生谎称陪同的摩托车司机为其侄子一事,冯先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在此案中,A银行已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

 

案例启示
    1、不断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和警示工作,并适时开展演练,提高金融机构防诈骗和及时止付的能力,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2、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高防诈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应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在收到类似需转账等内容的电话或短信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避免盲目轻信来路不明的信息。在上当受骗后,应及时采取止损措施,通过适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